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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标准》CJ/T 322-2010之八——检验规则
发布者:LUCKY EP 发布时间:2016-1-30
臭氧发生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两类。
1 出厂检验
1.1 臭氧发生器出厂前应逐台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1.2 检验项目
外观。
管道、仪表与控制器件装配质量。
属于压力容器的部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。
气体管路安装的仪表,调节、控制器件应附带资质合格证书。
密封性能。
电气安全性能。
技术性能(包括臭氧浓度、产量、电耗等)。
2 型式试验
2.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:
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。
产品的结构、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。
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。
产品正常生产,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。
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。
2.2 检验项目: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项目。
2.3 抽样方法:小型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2台~3台,大、中型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1台。
2.4 判定规则
2.4.1 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,判定为合格产品。
2.4.2 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经检验不合格,则需加倍抽检,仍有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