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标准》CJ/T 322-2010之八——检验规则
发布者:LUCKY EP  发布时间:2016-1-30

臭氧发生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两类。

1 厂检验

1.1 臭氧发生器出厂前应逐台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
1.2 检验项目

  1. 外观。

  2. 管道、仪表与控制器件装配质量。

  3. 属于压力容器的部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。

  4. 气体管路安装的仪表,调节、控制器件应附带资质合格证书。

  5. 密封性能。

  6. 电气安全性能。

  7. 技术性能(包括臭氧浓度、产量、电耗等)。

2 型式试

2.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:

  1. 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。

  2. 产品的结构、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。

  3. 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。

  4. 产品正常生产,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。

  5.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。

2.2 检验项目: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项目。

2.3 抽样方法:小型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2台~3台,大、中型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1台。

2.4 判定规则

2.4.1 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,判定为合格产品。

2.4.2 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经检验不合格,则需加倍抽检,仍有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