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标准》CJ/T322-2010之五——臭氧发生器的结构与材料
发布者:LUCKY EP  发布时间:2016-1-28

1 结构

1.1 臭氧发生器由臭氧发生室、臭氧电源、冷却装置、控制装置与仪表等组成。

1.2 臭氧发生器结构应满足不同应用条件的外接臭氧系统设备连接要求。

1.3 属于压力容器的臭氧发生室应按压力容器要求进行设计、加工、检验,并提供压力容器检测认证的原始文件。

1.4 臭氧发生室的外观不应有机械损伤,对于尖锐伤痕及表面腐蚀等缺陷均应修复,修复深度不应大于板厚的5%,修复斜度不小于1/3,否则应补焊,焊缝应光滑平整。

1.5 臭氧发生器应在合理位置设置流量、压力、温度等检测仪表,检测臭氧化气流量。应根据仪表系数与被测气体密度的关系,确定流量仪表的设置位置(在臭氧发生室进气端或出气端)。

1.6 臭氧发生器应在合理位置设置有关的阀门、仪表等,实现臭氧化气流量的调节。

1.7 臭氧发生器所用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 19517的规定。

1.8 大、中型臭氧发生器电源柜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的规定,不应低于IP44。

1.9 大、中型臭氧发生器电气设备的功率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调节。

2 材料

2.1 臭氧发生单元介电体应采用绝缘强度高、耐臭氧氧化的玻璃、搪瓷、陶瓷等材料,或其它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。

2.2 裸露于放电环境中的臭氧发生单元金属电极应采用022Cr17Ni12Mo2(S31603)等耐晶间腐蚀的奥氏体不锈钢、钛等耐臭氧氧化材料,或其它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。

2.3 臭氧发生室、管道、控制阀门、测量仪表等接触臭氧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臭氧氧化的材料。

2.4 臭氧发生器连接用的密封圈、垫片等接触臭氧部件应使用聚四氟乙烯(PTFE)、聚偏二氟乙烯(PVDF)、全氟橡胶等耐臭氧氧化材料,或者其它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。